Typeface多指笔者所谓的创作字体、设计字体、单纯字体;而font一定指向字体工具、工具字体。在国际有关字体保护的讨论中Font是一个根本性概念。Font的技术背景是导致版权法产生的印刷术即活字印刷、铸造铅字,以及后来的照排字体、计算机软件字体;在法律保护层面,具体的字体如宋体五号,对于字体享有何种知识产权、应当如何保护,没有直接意义。我国没有typeface与font的法律区别,导致字体版权保护,自此走向岐路。
中文“字型” 对应font,而中文字型的解释,实际上是对《维基百科》英文font的简单对译,[6]是未说明印刷业技术背景的单纯技术性翻译,导致跨过了字体工具(印刷业技术背景)这一层面,直接指向字体、字号。将font简单翻译成特定typeface所设计形状的集合,构成定义学上的同义反复,即font就是typeface。而实际上typeface是设计字体,Font是用于印刷的字体工具,在印刷中Font应用了特定typeface设计的字体形状。
我国探讨字体版权保护中,未注意typeface与font的区分。font指向“字型”,被误认为与版权保护无关,法律保护意义上的“字体”概念,就只能指向typeface。其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,typeface和font都非常重要。如果阅读欧洲、美国、日本有关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、文章,可以看到中文“字体”对应的概念不只一个,而是二个,即typeface和font。
创作字体(typeface)由于美化的对象是本民族创造的文字,所以是美术作品的特殊类别,即实用艺术作品;又由于文字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交流工具,所以有的国家如美国,对创作字体(typeface)干脆不给版权保护。而美国、欧洲都保护工具字体(font),保护的理由是font属于工业设计。至于font印出的字,属于一般产品,没有版权。
日本法院认为印刷字体创作自由有限,所以很难达到版权的创作性要求;对于工具字体也不给外观设计专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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